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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加强入河污染排放管控
更新时间:2024-11-11 09:33:36 点击次数:3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倒逼水污染源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为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发布实施《管理办法》对于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但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典型案例中,污水溢流、渗漏、直排、偷排问题十分突出。水污染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只有抓牢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水污染治理才能取得实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为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奠定了基础。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三方面作出安排部署。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为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管理办法》立足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指导地方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检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全面建成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破解治水的“痛点”“堵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理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放管控的创新思路,把握差异化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既体现了入河排污口监管全覆盖思路,又细化了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涉及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亟需出台针对性强的指导文件,加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管理办法》在以往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两种类型,将排查整治试点发现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纳入进来,基本涵盖了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针对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的特点,《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分级分类、差别管理思路,提出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实施分级分类审批管理以及登记管理。

《管理办法》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行业、规模、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差异化设置论证要求。《管理办法》从范围、权限、程序、申请材料、论证报告、决定书内容、设置条件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应当实施审批,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采取登记管理方式。为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差异化设置论证材料要求,进一步减轻入河排污影响相对较小的责任主体负担,即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需要提交设置论证报告;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提交简要分析材料即可。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为如何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管、运维指明了方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监管责任,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提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责任主体应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维护管理、规范化建设、信息公开,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举报。

落实落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下一步,还要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结合入河排污口分类管控思路,从强化监测、执法等方面推动监测监管立法,加强以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为依据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

规范入河排放管控要求。《管理办法》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以水定岸”的思路,引导我国水污染源排放管控模式由基于行业治污技术可行性管控逐渐转向基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管控。一方面通过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门—受纳水体”全链条整治及规范化建设;一方面通过加强设置审批,对增量入河排污口提出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管控要求以及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一些地方通过制定流域排放标准提出了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坚持“排污量”和“排污浓度”双控,有利于直观建立起“污染排放—水质目标”响应关系,推动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响应国家“四水四定”治水思路。

鼓励各地借助高新技术手段构建“排污口一张网”。近年来,在入河排污口监管过程中,各地通过数字监管赋能智慧平台,结合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无人船巡测、水基因、水指纹等多样化技术手段,发现了不少违法排污线索,解决了大量污水直排问题。一些地方已经构建了数字感知、事件生成、任务流转、问题处置、结果反馈的闭环监管体系,建成水环境监管数字“天眼”;一些地方通过规划航拍、红外遥感等技术开展定时巡检,发现了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问题;一些地方通过对厂界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双管齐下”同步监管,查处了多起企业私设管道绕开出厂界排污口及在线监测设备,经入河排污口直排污水以及在线检测设备数据造假等案件。下一步,各地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强化公众监督,为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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